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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中容易被忽视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在美国商业合同中较为常见。一般说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义务揭示任何事实。但是如果一方认为某些事实的存在左右其签署合同的决定,可以要求对方对此作陈述和保证。作陈述保证的一方其实未必,也不一定需要知悉实情。该条款的作用在于将双方的风险做了明确的分配。一旦某项事实与保证不符,则被保证的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或者要求保证方承担全部损失。

  陈述与保证只针对某一时间点的事实所作出。这一点让它和承诺(Covenant)条款区别开来。比如所,某一中国公司购买美国企业资产,美国企业保证在签约时其厂房没有任何环境污染,或者其资产没有被债权人设置抵押,等等。正因为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时间限制,对于某些履行期较长或其他特殊合同的合同,往往需要当时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更新其保证(如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

  交割后陈述条款的存续(Survival of Representation after the Closing)常常被误解为该陈述在合同鉴定后持续自动更新。实际上该条款仅仅使对某一时间点事实的陈述的效力持续到交割后。并不是所有的陈述条款都存续至交割后。在不动产交易合同中,陈述保证条款的效力往往在交割时终止。如房屋存在卖方不知到存在的隐蔽的瑕疵,在交割前买方尚可因为保证不实解除合同,交割后则没有这项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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