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保证按约定支付款项,卖方有时会和买方签订担保协议。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并不是签署了担保协议就能产生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创建要经历一个设立(attachment)和完善(perfection)的过程。“设立”让担保权人可以有效对抗债务人。担保权的设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可能基于货物买卖、借贷、提供服务等众多原因产生。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签字,并且协议当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明确说明。 如果担保权人实际占有担保物,则无需担保协议。
当债务人设立的担保权后,债权人仍然不能藉此对抗之后的债权人,因为担保权还没有“完善”。换句话说,债权人(担保权人)必须通过“完善”程序确保其对担保物 的有限受偿权。担保权的完善指通过一定的公示程序告知其他债权人或未来的债权人其担保权的存在。担保权可以通过占有或者登记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