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股权收购并购一家公司的时候,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及自己所签订的重要合同进行尽职调查。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1)阻碍或限制并购的;2)合并购方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相矛盾的;以及3)和任何融资计划相矛盾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控制改变所产生的结果:该条款规定在发生股权转让、投票权转让、以及公司董事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时,视为公司已进入拖欠违约状态,需提前或预先付款或还债。
关于子公司的限制:因为被并购的公司会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所以应该审查收购方关于子公司的协议。这些协议关系到收购方和子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关系,很可能和被收购公司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冲突。比如说,被收购公司可能和第三方签订协议限制股利的分发及向母公司转让资产,限制向母公司贷款等;
关联公司交易的限制:被收购公司可能和第三方有协议,限制其和关联公司进行交易;
债务条款:被收购公司和债权人所签订的债务条款可能规定在公司被收购时的偿付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现存的行权障碍:资产上是否设有抵押、地役权、以及其他法律限制;资产是否被出租,或授权(特别是知识产权);
和融资有关的条款:被收购公司有无签订合同限制其用其资产作和收购有关的抵押或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