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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海关指令中国出口商修改商品分类,并适用较高税率。而其他出口同类产品的出口商却没有收到相同的指令。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美国报关行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报关时对该产品进行了错误的分类。有时也可能是海关抽查中国货物的结果。而中国出口商收到美国海关的调查函后,也没有通过专业人员认真答复,所以导致了最后的海关决定。这种决定通常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改正。
中国企业如果认为美国海关在商品分类、税率、补税、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决定不合理,应在收到决定通知或结算通知后180天内向做出决定的港口官员请求行政复议并填写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的申请表。如果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中方还可以要求没有参与原决定的海关官员或相关委员会再作一次行政复议。在穷尽所有的行政救济措施后,如果还不能推翻原决定,中国企业可以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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