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对两者的监管均应适用证券法规,但是对私募融资和公募融资的监管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
(1)登记注册
私募融资无需在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只需在发行后向SEC备案,因而在程序上更加简便和迅速。公募融资则必须由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有关招股文件,并经SEC予以注册登记,才能发行。
(2)信息披露
私募融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联邦一级的证券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而主要委之于各州“蓝天法”的规定。公募融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尽管不同类别的私募融资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私募融资中信息披露的义务较公募融资更为宽松,信息披露也不如公募融资充分。
(3)对投资者资格、人数的限制
在公开发行上市中,不存在上述限制。同时,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人承担“买者自负其责”的义务。投资人再次卖出证券,也不受限制。
尽管私募融资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投资人,但为保证投资者能够在私募融资信息披露不尽充分的情况下,有能力对投资风险作出判断,证券法规对此做了一定的限制。在不同类别的私募融资中,能参与的投资者的资格、类别和数量有所不同,而公司对此承担保证核查的义务与责任。为保证以上限制得到落实,证券法规还对私募证券购买方再次出售证券做了限制,从而限制了私募证券的流通性。
此外,尽管在私募融资和公开融资发行过程中都有承销商的参与,但在私募融资时,承销商不对私募发行的证券能全部得到认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关规定还禁止公司在私募融资中将证券销售给承销商或其附属机构。因此,在私募融资过程中,承销商包销是不允许的。而在公募上市中,承销商的责任就是承销,他们可以通过尽力推销和包销两种形式完成。
信息来源:《数字财富》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