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海外经营的一个重要考虑问题是是如何向在美子公司注资及相关交易的记录。
最直接的方法是由母公司提供资金直接向子公司注资,并记为资本投入。根据美国税法,现金投资行为不产生当期收益或成本, 而是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Equity)以及以后纳税时的成本 (Basis)。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今后在美子公司向母公司的资金返还,有可能被作为不可扣税的子公司经营后的红利(Dividend)分配,并需要根据美国税法代扣(withhold)相关所得税。
另外一种提供经营流动资金的方式是由母公司担保,在美子公司向美国当地的信贷机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无需提供资金,同时节约了跨境资金转账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类型的交易可能触发对美国税务有影响的盈益剥离(Earnings Stripping Provisions)条款。另一方面,从美国税收角度考虑总公司有可能被认为是获取了相应的担保金收入 (arm's-length guarantee fee)。
总公司也可以向分公司提供贷款。 在该情况下,无论子公司是否真正支付利息给母公司,根据美国税法母公司都会被认定从子公司获得了利息收入。 子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同时子公司有义务在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时根据税务条款代扣所得税。
综上所述, 在向在美子公司注资的时候母公司需要考虑不同的注资形式产生的不同税务结果。
1.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费用扣税; 而红利及投资返还则不能扣税。
2. 在美子公司有义务在分发利息及红利的时候,代扣(美国)海外总公司的美国收入税。
3. 偿还贷款本金不需要缴税。 而资本回赎(Stock Redemption)如果被认定为经营收益的分配 (Dividend)则需要代扣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