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经营需要时,可以成立在美海外子公司。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税法问题是,如何处理,申报转移到该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资产。
美国税法规定,在控股公司之间转移有形资产,控股及被控股均为免税交易(tax free transaction).被转移有形资产保留其原有的成本基础(basis)
及持有时间(holding period).相对应的,控股及被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版权(Royalty)及其他相关经营费用需要根据IRS相关的调拨定价(transfer pricing)相关规定记录申报。
在成立海外子公司时,很多企业会选择成立一个中间持股公司(interim Holding Company)以方便控制协调。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持股公司会不会被认为是在没有经营活动从而需要纳税申报呢? 对于该问题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对于单纯的持股公司,即便其在美有自己的办公司,只要其持股的美国子公司有自己的员工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持股公司将不需要在美申报纳税。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该持股公司在美有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股票交易活动,此类活动与单纯的持股不同,将被视为在美应税的经营活动,应予以注意。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应避免将该持股公司设在美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