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外进出口贸易竞争激烈,不少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开拓市场,只能冒险和美国的一些“流氓企业”打交道。竞争环境迫使中国企业在价格和交易条件方面处于劣势。更有美国的一些投机分子,利用中国企业急于促成交易,对合作方缺少应有的尽职调查的特点,精心设计骗局,不少中国企业都落入其圈套。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到了美国锐泽律师事务所叶世雍律师和梁晗律师。叶律师和梁律师都曾代理过不少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诉讼,解决纠纷。今天叶律师和梁律师将会就跨国贸易纠纷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等进行详细的解答。
问: 在跨国贸易中,常见的圈套陷阱有哪些,大家应该如何识别和避免这些圈套陷阱? 答: 圈套的种类有很多,目前我们最常见的一种圈套就是设立空壳的贸易公司和中国企业签署合同。 锐泽曾经代理的一个案子比较典型: 一家在美国70多年的老品牌公司,利用其荷兰的子公司和中国公司签约。美国的母公司巧设名目,将费用和支出转移到子公司,并且在内部交易价格上做手脚,造成子公司在账面上一直亏损的现象,而实际的利润都流向母公司。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时候迅速关掉了子公司,让子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免除其债务责任。此时中国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生意是和美国的母公司谈的,但是签合同,下订单的都是不起眼的贸易子公司,要想追究母公司责任,拿回货款,困难重重。 我们的律师和会计师花了大量的时间证明母公司有欺诈行为,以及滥用公司形式(法律上称为“揭穿公司面纱”)的行为,比如子母公司财务上有混同等。 我们到深圳、香港、圣地亚哥及达拉斯等地进行质证和取证,并聘用了专家证人,虽然最终迫使母公司赔款,但这使本来一个简单的合同违约纠纷,变成了一个诈骗案件,诉讼的难度和费用大大的增加。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足够的资源在美国聘请律师打这样的官司。当涉案金额不是很大的时候,中国企业只能是当吃了一个哑巴亏,望洋兴叹了。 所以,美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除了可以帮助母公司避税以外,还可以帮助母公司在债务上“金蝉脱壳。”和这种作为子公司的贸易公司进行交易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问: 那针对这种子母公司的情况,您有什么建议可以帮助大家规避这种风险? 答: 和这种美国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壳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有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做好尽职调查,甚至查看其诉讼记录,看看其管理层是不是一贯的耍无赖; 第二,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做债务担保; 第三,要随时了解并要求对方提交其财务资料及其和银行的债务状况; 第四,就要平时细心保存中美双方,尤其是和美国母公司的交流记录,如邮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甚至引导对方承认是母公司和中方直接交易。 有了这些风险防范措施,中方才能攻守自如,不会受制于人。 问: 除了以上提到了这种设立子母公司圈套,还有哪些诈骗模式比较常见?相应的对策又是怎样的? 答: 还有一种在中小型企业中比较常见的诈骗模式,即个人利用公司的形式进行诈骗。 我们接的一个案子是这样的:一个英国人在美国做中间商,设立了多个公司,借着公司这个“法律壳子”的保护,来向中国公司倒卖黄铜。实际上公司只是负责签订合同和收账的空壳公司,公司的收入都会几经转折,最终落入他海外个人账户。中国公司付款后,这个英国人就拖着不发货。最后我们代理中国公司起诉后,美国公司很快申请破产。我们成功阻止了破产程序,也拿到了法院胜诉判决,但追溯个人海外资产仍然困难重重。因为在法律上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即使个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在法律上来讲,公司和个人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个人不会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非能戳穿“公司的面纱”,追究个人责任。这其实和上面所说的母子公司的陷阱是类似的。 中国是人情社会,做生意讲究是人和人的关系。很多美国商人就利用中国文化的这一特点,和中国企业的负责人搞好关系,获取信任,这样就可以使中国企业在签合同时疏于审查公司的资质和信用,蒙混过关。所以在和美国的中小公司,尤其是以个人为主导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调查公司和公司老板的背景,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尽量避免和缺乏信用记录的公司打交道;如果一定要进行交易,也一定要求个人担保,或者财产抵押。 除了以上两种诈骗导致的纠纷,更为常见的是合同违约,拖欠货款,知识产权纠纷等。出现纠纷争议很常见,但很多中方企业在处理和美方的纠纷时,由于语言和对美国法律的不熟悉也倍感吃力,无从下手。我们甚至在有的案例中,看到中方企业有聘请中国的本地律师给美方发律师信,采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文书模板的翻译,不伦不类。收到这种信件,美方当然不予理会。 问: 从美国专业律师的角度出发,遇到跨国纠纷,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 当双方出现纠纷,第一步通常都是协商解决。但是谈判前,需要知道自己的筹码和底线。 之所以双方会协商解决,都是希望能够避免诉讼,能够快速的以最低的成本解决问题。所以咨询有美国诉讼经验的律师,从诉讼的角度出发,分析案件,知己知彼,才能在谈判桌上占据主动。 除此之外,诉讼律师的加入,也会对对方施加压力,很多美国公司,都会利用中国企业对美国司法系统的不熟悉,和对越洋诉讼的恐惧心理,得寸进尺,提出很多不合理要求。 如果协商解决未果,就需要进行到法律程序。因为涉及到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问题,我们一般建议在美国直接对美国公司提起诉讼,这样最为直接有效。除了直接提起诉讼,很多合同中都会有仲裁条款。一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仲裁。仲裁结束后,可到美国法院,将仲裁判决转化成法院判决。仲裁可以在美国进行,也可以在香港或者国内的仲裁机构。相比起一般的诉讼,仲裁程序比较简单,时间上更为快速,所以在商业合同中非常常见。 问: 如果进行诉讼,在美国的诉讼程序一般是怎么样的?如果在美国打官司,需要做哪些准备呢? 答: 在美国,诉讼大概涉及这几个步骤和环节:提交起诉状和传票送达;对方应诉;取证调查;动议和判决;快速审判;庭审判决等。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程序法要遵循。与此同时,诉讼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很有可能在中途的某一步,达成和解,也有可能持续到最终上庭。而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也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就是取证调查。 有一点要特别向大家强调的是,和中国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在美国,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索要和案件相关的证据,同时也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对方所要求的证据。取证调查的形式主要有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要求对方回答案件相关的问题,对相关的证人进行质证问询。如果对方不提供有关证据,法庭是可以认定他在相关问题上败诉。除了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的取证调查,律师也有可以向相关的第三方索要文件,要求第三方回答问题,披露信息或者提供资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发现除了被告之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原告还可以修改起诉状,将新发现的责任人添加到诉讼中。 取证调查因为其重要性,也是诉讼中耗时较长的一步。不过美国的调查取证基本都电子化了(e-discovery)。诉讼各方都通过云端的诉讼取证软件交换证据并进行证据分类和信息提取,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双方都会根据取证调查的结果,不断的对自己案件进行评估,很多案件也会在这一步和解。对于中国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往往由于管理较不规范,导致一些重要证据遗失。所以美国诉讼律师的一般做法,是当双方出现争议纠纷,就会发出一个“诉讼证据保存通知(litigation hold)”,要求公司的员工注意保存相关的材料,邮件,通信,会议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等,不得遗失证据。 问: 非常感谢叶律师和梁律师的详细解答。最后,您二位还有什么特别的建议给大家? 答: 最后我们建议中国公司企业,在合同谈判中,要做好风险控制,不要为了一时的收益,而落入对方巨大的圈套,有的时候合作了十几年都没问题的美国公司,可能一次拖欠就可以让中方企业倒闭;在出现纠纷后,中国企业也应该借助法律和专业人士的建议,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